一、行政执法主体
方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执法权限
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负责权限内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劳务派遣、特殊工时行政许可工作;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所具有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执法权限。
三、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四、执法程序
(一)劳动保障行政处罚一般程序
1、登记立案。劳动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经过核实、需要依法追究的,应当登记立案。
2、调查取证。对已立案的案件,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处理。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处理决定。在处理决定做出前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制作处罚决定书。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2)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做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二) 听证程序: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其程序是:
1、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2、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公开举行;
4、听证由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调查人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其他执法程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涉及的行政许可等行政行为具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五、救济渠道
(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方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方城县人民法院起诉。
(二)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向本机关投诉举报。举报投诉电话:65076760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