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传承好中华民族传统习俗,确保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2024年春节期间对烟花爆竹燃放实施“禁改限”,特通告如下:(一)2024年2月2日(腊月二十三)17时至2月3日凌晨1时;(二)2024年2月9日(除夕)17时至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凌晨1时;(三)2024年2月10日(正月初一)至2024年2月14日(正月初五)每日早6时至23时;(四)2024年2月24日(正月十五)早6时至23时。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二)化工园区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五)学校、幼儿园、医院、敬老院、福利院、疗养院;(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七)车站(含车站广场)、码头、机场、铁路沿线安全保护区内、过街天桥、桥梁、隧道等交通枢纽区域;(九)使用易燃可燃外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和在建工程施工工地60米范围内;(十)南水北调水源地周边及干渠两侧1100米以内、山林、森林公园、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十一)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以及周边建筑物小于10米的狭小空间等可能影响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区域;(十二)其他禁止燃放的区域(由相关单位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一)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和需加工安装的C级、D级产品;(二)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三)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在其监护人或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主城区以外“禁改限”事宜,由相关县(市、区)研究决定。七、烟花爆竹货源充足,能够满足群众需要,请到合法经营点购买。各县(市、区)研究确定烟花爆竹经营点后向社会公布。